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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财税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教材修订说明

发布时间:2019/4/2 9:54:48 浏览量: 408


2019年《财税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修订说明及修订内容


2018版教材出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9年4月国务院再次调减增值税税率,加大减税力度;财政部发布《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修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为此,我们对教材及所附习题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修订了第一章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代理记账的设立条件、代理记账的法律责任,在本节第三个内容里增加了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具体如下: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和设立条件

我国对代理记账资格实行审批制,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之间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2)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真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四)代理记账的法律责任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以上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委托人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并不改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三、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的概念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有利于明确分工和确定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利于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有利于强化会计管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职能作用。同时,也是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的客观依据之一。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二)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要求

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按需设岗。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内部牵制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和审核工作。为保证会计核算的正确性,防止舞弊等,《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3)建立岗位责任制。对于每个会计岗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和权限,保证单位会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4)建立轮岗制度。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三)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1.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的规定,会计人员既包括从事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也包括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等人员。

根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要求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一个单位,不论是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还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都需要有一位负责人。在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情况下,该负责人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的情况下,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就是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是否得当,对一个单位会计工作开展得好坏关系重大,是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能否在一个单位得到正确贯彻执行的重要保证,关系到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有效维护。所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3.总会计师的任职要求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2019年3月20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对增值税税率及相关抵扣进行了调整。我们对教材第三章第二节现行主要税种的增值税部分的税率表和进项税额抵扣比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13届全国人大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2018年12月18日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2018年12月13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们重新编写了第三章第二节现行主体税种的个人所得税,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节 现行主要税种

四、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和自然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来源地(住所)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居住时间)税收管辖权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共有9个应税所得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但以下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前者为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一般不存在雇佣关系;后者为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存在雇佣关系。

(3)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5)经营所得。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取得上述(1)至(4)项所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上述(1)至(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上述(5)至(9)项所得,依照法律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税率

(1)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见表3—3。

表3—3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综合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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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见表3—4。

表3—4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经营所得适用)

01.png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金额和减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扣除费用的标准也不相同,需要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

1.个人所得的形式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法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

1)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2)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年满60岁的父母)的赡养支出,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3.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实际负担的租赁

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800元] ×20%

(2)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实际负担的租赁

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 ×(1-扣除率20%)×20%

4.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6.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20%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个人应当凭纳税人识别号实名办税。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

(3)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2.纳税期限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4)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5)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6)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7)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8)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9)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10)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以上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各位学员发现有不妥之处,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对教材进行修订,联系电话:010-6857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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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2 9:54:48  会计职业能力测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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