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2018年考试大纲
发布时间:2018/9/1 19:35:28 浏览量: 620
2019年会计职业能力证书考试复习考试大纲将与4月份在考试网站www.kjcyryks.cn 进行公布,以下是该考试2018年的考试大纲,考生可以作为一定的参考。
会计职业能力证书考试复习考试大纲
《财税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复习考试内容
章 会计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出纳岗位能力要求
1. 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2.掌握会计核算的要求;
3.掌握会计工作交接的要求;
4.应用会计法律制度规定防范和制止违法会计行为。
会计岗位能力要求
1.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2.掌握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要求;
3.掌握会计工作交接的要求;
4.掌握会计档案的要求;
5.掌握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6.应用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预防、上报和制止违法会计行为;
7.应用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考试内容】
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内容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2)会计市场管理;(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4)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在财政部党组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创建于1980年,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是经财政部审核同意、民政部正式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国家一级社团组织,是总会计师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
(四)中国商业会计学会
中国商业会计学会成立于1987年4月,是中国商业部门的财会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主要包括:(1)单位负责人的职责;(2)会计机构的设置;(3)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的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2.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每个企业都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对会计凭证的种类、取得、审核、更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的,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会计法》对会计账簿的种类、登记规则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四、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五、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和主管部门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归档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和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的电子会计档案。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和使用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天算起。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五)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会计档案按程序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与要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符合会计法的要求。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
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外部监督。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主要有:(1)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3)注册会计师审计可能涉及到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等。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审计独立性不同;(2)审计方式不同;(3)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4)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三)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四)《会计法》对注册会计师实施社会监督的规定
为保证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委托单位应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
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有三种:(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2)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3)实行代理记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三、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的概念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包括:(1)按需设岗;(2)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3)建立岗位责任制;(4)建立轮岗制度。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出纳工作。
(四)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四、会计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二)交接程序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交接申请;(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3)移交点收;(4)专人负责监交;(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其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高级资格包括高级会计师资格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初级、中级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认定采用评审、答辩和工作业绩考察等方式进行。
(二)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其中,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与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六、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对象和原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以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该参加继续教育。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和学分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行政处罚的类别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5年之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之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四、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之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出纳岗位能力要求:
1. 了解支付结算的相关概念及其法律构成;
2. 了解票据的概念和相关知识;
3.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和开户要求,掌握网上支付业务的流程;
4. 掌握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掌握支票、商业汇票、银行卡结算方式的规定;
5.应用现金管理和票据法的规定,核算和妥善保管单位货币资金。
会计岗位能力要求:
1. 了解支付结算的相关概念及其法律构成;
2. 了解票据的概念和相关知识;
3.掌握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和开户要求,熟悉网上支付业务的流程;
4.掌握支票、商业汇票、银行卡结算方式的规定;
5. 应用现金管理和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总账监督好单位的货币资金。
【考试内容】
节 现金结算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
现金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一种行为。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
(二)现金结算的特点
现金结算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等特点。
二、现金结算的渠道
现金结算的渠道有:(1)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2)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三、现金结算的范围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至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二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信用证。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支付结算的特征主要有:(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正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楚,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变造伪造。
(二)支付结算凭证填写的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类别有:(1)基本存款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3)专用存款账户;(4)临时存款账户;(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6)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原则;(3)守法合规原则;(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不需要核准的,应在开户之后的法定期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1)、(2)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流程规定:(1)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2)有欠债,不得撤销;(3)应撤未撤,银行通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撤销,逾期不撤,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
四、违反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有法定违法行为时,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有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等行为时,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变更事项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三)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有法定违法行为时,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有法定违法行为时,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票据当事人可以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三、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票据的特征有: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占有证券,票据是提示证券。
票据的功能包括:(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五、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是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第五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种类及适用范围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2007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支票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互通使用。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二)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记载事项
支票的记载事项有:(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其中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有:(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三)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四)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1)签发支票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2.兑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3)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二、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结算,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人的确定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的内容主要包括:(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包括:
(l)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
(2)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在对汇票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1.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②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回单是付款人向持票人出具的已收到请求承兑汇票的证明。
③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上列应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于汇票的正面。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后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2.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兑的限制条件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1.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支付票款
持票人付款提示后,付款人依法审查无误后必须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否则,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商业汇票的背书,是指以转让商业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商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保证应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承担。
2.保证的格式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3.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七)商业汇票的贴现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融资行为。贴现主要用于贴现申请人的短期资金周转。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人在贴现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合法有效,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字样;商业汇票的承兑人贴现银行信贷管理规定的准入条件;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还必须有足值合法的担保资产。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六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与分类
(一)银行卡的概念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银行卡的分类
1.按照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分为境内卡和境外卡。
2.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3.按照账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种卡。
4.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
二、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信用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办理现金取现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助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银行记账日到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3)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还款额待遇,银行记账日到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额还款。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规定。
(4)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第七节 网上支付
一、网上银行
(一)网上银行的概念
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在线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技术,通过Internet向客户提供开户、查询、对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劵、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可以说,网上银行是在Internet上的虚拟银行柜台。
网上银行又被称为"3A银行",因为它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能够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way)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二)网上银行的主要功能
目前,网上银行利用Internet和HTML技术,能够为客户提供综合、统一、安全、实时的银行服务,包括提供对私、对公的全方位银行业务,还可以为客户提供跨国的支付与清算等其他贸易和非贸易的银行业务服务。
(三)网上银行主要业务流程
1.客户开户流程
客户开通网上银行有两种方式:一是客户前往银行柜台办理;二是客户先网上自助申请,后到到柜台签约。
2.网上银行的交易流程
(1)网上银行客户使用浏览器通过Internet网连接到网银中心,并发出网上交易请求。
(2)网银中心接收、审核客户的交易请求,经过通信格式转换,然后将交易请求转发给相应成员行的业务主机。
(3)成员行业务主机完成交易处理,并返回处理结果给网银中心。
(4)网银中心对交易结果进行再处理后,返回相应信息给客户。
二、第三方支付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通过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对接而促成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网络支付模式。
(二)第三方支付方式种类
1.线上支付方式。线上支付是指通过互联网实现的用户和商户、商户和商户之间在线货币支付、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
2.线下支付方式。线下支付区别于网上银行等线上支付,是指通过非互联网线上的方式进行所购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的资金支付行为。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出纳岗位能力要求:
1.了解税收的概念及其分类、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2. 掌握税收征管的具体规定,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的要求、纳税申报及方式、税款征收方式等规定;
3.了解我国18个税种的概念、纳税人、征税对象和适用税率;
4.掌握公司登记的流程;
5.应用税收征管的规定,能够正确开具发票,填写固定纳税的申报表。
会计岗位能力要求:
1. 了解税收的概念及其分类、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2. 了解14个小税种的概念、纳税人、征税对象和适用税率;
3.掌握税收征管的具体规定,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的要求、纳税申报及方式、税款征收方式等规定;
4.掌握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原理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5. 应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原理计算应纳税额,并能够正确填报纳税申报表。
【考试内容】
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作用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的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
2.税收的作用
税收的作用有:(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的特征有:(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五种类型。
(1)流转税
流转税是指以货物或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都属于流转税类。
(2)所得税
所得税也称收益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现阶段,我国所得税类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特定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属于财产税类。
(4)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属于此类。
(5)行为税
行为税也称特定目的税,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属于此类税收。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
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
(2)关税类
关税类是国家授权海关对出入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3.按照计税标准不同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
从价税是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一般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2)从量税
从量税是以课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如我国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和黄酒等。
(3)复合税
复合税是指对征税对象采用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税方法征收的一种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对卷烟、白酒等征收的消费税。
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征纳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税法的功能作用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税收实体法具体规定了各种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等。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是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税收程序法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是指一国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和经由授权或依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国际税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征税形成的分配关系,并由此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形式,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制度。
3.按税法法律级次不同,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2)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税收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通告、批复、意见、函等文件形式。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等项目。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第二节 现行主体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 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纳税人的分类
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或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①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纳税人。
②营改增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劳务,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指申报进入中国海关境内的货物。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只要是报关进口的货物,均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除享受免税政策外,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4)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5)销售无形资产。销售无形资产,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6)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2.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3.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行为。
4.兼营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中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5.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6.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四)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6%。
2.低税率
除基本税率16%以外,下列货物按照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1)下列应税货物按照10%。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①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下列应税服务按照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①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0%。
②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3.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一般适用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4.征收率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3%。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增值税实行扣税法。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其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六)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发生在境外的任何税金。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服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八)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9)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该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和纳税人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4.零售应税消费品
(1)商业零售金银首饰。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自2002年1月1日起,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自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2)零售超豪华小汽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5.批发销售卷烟
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卷烟消费税给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三)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目前我国消费税的税目共有15个,分别是:(1)烟;(2)酒;(3)高档化妆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鞭炮、焰火;(6)成品油;(7)摩托车;(8)小汽车;(9)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11)游艇;(12)木制一次性筷子;(13)实木地板;(14)电池;(15)涂料。
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应税消费品的税率不同。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征收,即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即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即以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我国目前只对卷烟和白酒采用复合征收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5.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6.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额。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7.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时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扣除。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消费税纳税期限
消费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l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l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收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消费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1.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之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直接计算法下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额-免税收入额-各项扣除额-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间接计算法下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1.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4.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借款费用、利息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费用按规定标准扣除。
6.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支出;
(7)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7.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8.税收优惠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一般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或营业机构,由该居民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年终后5个月内进行)、多退少补的征纳方法。
纳税人在一个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四、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住所和居住时间为标准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应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10)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6.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下列人员为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除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驻华机构(不含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驻华使领馆、联合国及其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其他税种
我国现行税种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以及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外,还开征了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环境保护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教育费附加等。了解这些税种的概念、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第四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二)账簿、凭证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
(三)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凭证。较为常见的发票有:(1)增值税专用发票;(2)增值税普通发票;(3)其他发票。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适用范围。
(四)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主要采取方式有:(1)直接申报;(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4)简易申报。
二、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九种:(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
为了保证税款征收的顺利进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中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税款征收措施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阻止出境。
三、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业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四、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税收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五节 公司登记管理
一、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在我国,公司必须是中国境内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而且我国的公司只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
公司的特征: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公司的登记管理
公司登记是国家赋予公司法人资格与企业经营资格,对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加以规范、公示的法律行为。《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公司的登记情形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
【基本要求】
出纳岗位能力要求:
1.了解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2.了解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
3.掌握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4.应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预防和制止违背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会计岗位能力要求:
1.了解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和功能;
2.了解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与实施、检查与奖励;
3.了解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4.了解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5.掌握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6.应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预防和制止违背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考试内容】
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中各种利益关系的手段,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广泛的社会性。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
会计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特殊职业,除具有职业道德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较多关注公众利益的特征。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与作用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
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主要有:指导功能、评价功能、教化功能。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
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主要有:(1)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2)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3)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4)是提高会计人员职业素养的内在要求。
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主要有:(1)在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协调;(2)在内容上相互借鉴,相互吸收。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有:(1)两者的性质不同;(2)两者作用范围不同;(3)两者表现形式不同;(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5)两者的评价标准不同。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是指忠于职守的事业精神,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
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有:(1)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职业荣誉感;(2)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3)安心工作,任劳任怨;(4)严肃认真,一丝不苟;(5)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
诚实是指言行思想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守信就是遵守自己所作出的承诺,讲信用,重信用,信守诺言,保守秘密。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精髓。
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有:(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2)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3)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三、廉洁自律
廉洁就是不贪污钱财,不收受贿赂,保持清白。自律是指自律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的过程。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前提,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
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有:(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3)遵纪守法,一身正气。
四、客观公正
客观是指按事物的本来面目去反映,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他人意见所左右。公正就是平等、公平、正直,没有偏失。客观公正是会计职业道德所追求的理想目标。
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有:(1)依法办事;(2)实事求是;(3)如实反映。
五、坚持准则
坚持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
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有:(1)熟悉准则;(2)遵循准则;(3)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六、提高技能
提高技能是指会计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持续提高会计职业技能,以达到和维持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的活动。作为一名会计工作者必须不断地提高其职业技能,这既是会计人员的义务,也是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基础,是参与管理的前提。
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有:(1)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2)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七、参与管理
参与管理是指间接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
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有:(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管理活动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服务
强化服务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有:(1)强化服务意识;(2)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指根据会计工作的特点,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会计人员施加系统的会计职业道德影响,促使会计人员形成会计职业道德品质,履行会计职业道德义务的活动。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式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式有:(1)接受教育(外在教育);(2)自我修养(内在教育)。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内容包括:(1)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3)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4)其他教育。
四、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一)接受教育的途径
接受教育的途径主要有:(1)岗前职业道德教育;(2)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二)自我修养的途径
自我修养的途径主要有:(1)慎独慎欲;(2)慎省慎微;(3)自警自励。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
一、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负起组织和推动本地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责任,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二、会计行业的自律
充分发挥协会等会计职业组织的作用,改革和完善会计职业组织自律机制,有效发挥自律机制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促进作用。
三、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督
形成内部约束机制,防范舞弊和经营风险,支持并督促会计人员遵循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会计工作。
四、社会各界的监督与配合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既是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又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是某一个单位、某一个部门的任务,也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责任。
广泛开展会计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在全社会会计人员中倡导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职业道德意识,引导会计人员加强职业修养。
第五节 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一、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的意义
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的意义主要有:(1)具有促使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2)裁决与教育作用;(3)有利于形成抑恶扬善的社会环境。
二、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机制
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机制包括:(1)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2)会计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与约束;(3)激励机制的建立。
考试形式及试卷结构
考试方式:
无纸化上机操作考试,闭卷
试卷总分:100分
考试时间:
《会计基础》+《财税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与会计实务操作》为一场考试,共160分钟。
《会计基础》最少答题时间20分钟,建议分配答题时间40分钟;
《财税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最少答题时间20分钟,建议分配答题时间40分钟;
《会计电算化与会计实务操作》最少答题时间30分钟,建议分配答题时间80分钟。
试卷题型比例:
考试题型 | 个数 | 分值 | 合计 |
单选题 | 20 | 2分/题 | 40分 |
多选题 | 10 | 2分/题 | 20分 |
判断题 | 20 | 2分/题 | 40分 |
合计 | 50 | \ | 100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