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9/10/24 13:42:30 浏览量: 2118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以[2013]20号文件印发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该规范于2014年1月6日起施行,分总则、会计软件和服务、企业会计信息化、监督、附则5章49条。1994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财会字〔1994〕27号)、《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财会字〔1994〕27号)予以废止。同时,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财会字〔1994〕27号)、《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7号)不适用于企业及其会计软件。”也就是说,这两项文件对行政事业单位继续适用。因此,工作规范将范围限定于企业会计信息化,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仍然适用于过去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区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一、会计软件和服务的规范
1.会计软件应当保障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开展会计核算,不得有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功能设计。
该条就是对会计软件功能提出的总的原则性要求,目的是保障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执行,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
2.会计软件的界面应当使用中文并且提供对中文处理的支持,可以同时提供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界面对照和处理支持。
实务中,有的外资企业使用境外投资者或者母公司指定的会计软件,但在使用前并未进行汉化,导致会计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的障碍,因此工作规范予以重申。
该条规定包括两方面要求:一是软件界面要使用中文,也就是软件的功能菜单、操作向导、表单格式、提示信息、帮助文件等都要使用中文;二是要有对中文处理的支持,也就是要有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汉字编码支持能力,使汉字能在系统中正确输入、显示和打印。两者是不同的概念,需要同时满足。
3.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科目分类和编码功能。
该条规定并非强制要求企业的每个科目及其代码都与财政部发布的会计科目表相一致,而是要求会计软件具有与会计准则制度相符合的科目分类和编码方式,也就是说,会计科目应当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损益等项目划分一级科目类别,同时科目编码也应当采用数字,通过首位数区分科目所属会计要素类别。
做出该项规定,主要是要改变现有的部分会计软件仅采用了不同于会计准则制度的科目分类和编码的做法,例如,按照采购、销售等不同业务类别设置一级分类;按照辅助核算项目设置一级科目;科目编码采用或者参杂英文字母等等。这些做法缘于不同的会计数据组织方法,尽管其核算的最终结果可能与按照准则制度的核算结果一致,但其过程有其特殊的逻辑,不易被会计监督人员所理解,也就无法证明其结果的合规性。
当然,提供符合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科目分类和编码功能,并不排斥会计软件提供其它分类和编码功能。会计软件可以在一套基础数据基础上按照不同分类方式组织会计数据。
4.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显示和打印功能。
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凭证和账簿有约定俗成的格式,市场销售的空白凭证和账簿的格式也都大同小异。这种约定俗成的凭证、账簿格式一直以来得到会计制度的默认。可以说,这些惯例也是会计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会计软件显示和打印的凭证、账簿,应当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的内容和行业约定俗成的格式。
5.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不可逆的记账功能,确保对同类已记账凭证的连续编号,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的删除和插入功能,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日期、金额、科目和操作人的修改功能。
信息化条件下,对数据的增、删、修改前所未有的便利。但便利性是把双刃剑,它能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同时也对会计核算过程的可信赖、可追溯造成威胁。如会计软件提供反审核、反记账、反结账等各种逆向操作功能,导致会计核算过程失去严肃性,核算结果随意可变。这正是当前会计软件乱象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也是工作规范重点治理的领域之一。
对记账的规范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不可逆的记账功能。这里的记账,强调的是记账后果,而不是记账过程,与会计软件对记账操作如何进行后台处理无关。也就是说,凭证记账后,该凭证对相关科目发生额和余额的影响就发生效力,此后不管以任何条件输出账簿和报表,该凭证的影响都应当予以反映。不可逆的记账功能,就是说已记账凭证发生的后果不可撤销。当然,用红字凭证更正记账错误,则对冲的两张凭证都发生了记账后果,不属于这里所说的逆向操作。二是对记账顺序的保护,包括两方面:对已记账凭证的连续编号;对已记账凭证删除和插入的禁止。两者相结合才能保证记账原始顺序不被篡改。三是对记账内容的保护,禁止对已记账凭证关键信息的修改。关键信息指日期、金额、科目和操作人。这里的日期包括记账凭证上记载的任何日期,例如制单日期、审核日期、记账日期等。操作人也包括经手记账凭证的所有人员,例如出纳、会计、审核人等。
会计软件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关键信息的修改功能,同时也意味着对尚未记账凭证的修改和已记账凭证其他信息的修改不受限制。这是工作规范适应信息化特点,从提高工作效率实际需求出发而做出的突破。例如,会计分录摘要经常因会计人员信息掌握不充分而出现不准确,需要在记账后修改的情况。如果不允许直接修改而采取红字冲销重新编制凭证的方法,则过于繁琐也无必要。因为在科目和金额都不可修改的情况下,对摘要的修改也就受到限制,不可能修改为完全不相关的业务内容,而且这种修改也不对核算结果形成影响。此外,操作日志也能够反映摘要的修改过程。因此,限制关键信息的修改,放开其他信息的修改,实现了信息化条件下会计核算可靠性要求与效率性要求的平衡。
6.鼓励软件供应商在会计软件中集成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功能,便于企业生成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XBRL财务报告。
随着XBRL应用的深入发展,更多的企业将采用“嵌入式”的编报方式,通过会计软件系统数据直接生成XBRL实例文档。因此,工作规范鼓励供应商在会计软件中集成XBRL功能。
当然,这一功能应当符合上述国家标准,确保生成的XBRL财务报告在技术上满足质量要求。为帮助供应商开发出合格的XBRL软件产品,国家认监委、财政部设立了XBRL软件认证制度,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软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检测。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为相关会计软件产品申请认证。
7.会计软件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满足外部会计监督需要。
随着会计信息化发展,会计监督也在不断迈向信息化。一种新的检查方式就是监督人员从企业会计系统中直接调取电子会计资料,通过审计软件查阅、分析会计资料并找出问题。但是,由于各种会计软件没有统一数据接口,调取不同软件中的数据需要不同的工具,各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都各自开发自己的工具,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监督的效果也未必好。
除会计监督外,企业更换、升级会计软件,也面临着前后两种软件数据格式不一致问题,无法进行安全、有效的数据迁移,造成电子会计资料在迁移中的损失。
会计软件数据接口的国家标准,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会计、审计软件只要都遵循这一标准,不需要开发繁杂的接口工具,就可以实现数据的交换,满足会计监督以及其他需求。
为配合这一规定的贯彻落实,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着手开展会计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制定工作。
8.会计软件应当具有会计资料归档功能,提供导出会计档案的接口,在会计档案存储格式、元数据采集、真实性与完整性保障方面,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国内外经验表明,由于技术进步,电子会计资料依赖原生软硬件系统有可能由于升级换代而造成在一定时期之后不可读。这就决定了电子会计资料应离开原生信息系统进行归档保存。电子会计资料归档功能应是会计管理软件的一项重要功能。值得澄清的是,因系统运维需要而通过备份系统进行的备份,无论是在线的还是离线,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归档保存。
归档应是对电子会计资料进行鉴别、整理加工和移送档案管理职能部门进行保存的过程。归档时,首先要进行鉴定,区分需归档和不需归档的部分,去除不需归档数据和冗余数据,对准备归档电子会计资料鉴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按重要程度区分保管期限,组成保管单位。在这个过程中,需将归档的电子会计资料转换成符合归档要求的存储格式,与其元数据一起按要求封装打包,从会计信息系统中导出,传送至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或归档指定的存储位置,然后对已完成归档的会计资料进行标记,以防止重复归档。这些功能需要在会计信息系统完成,即所谓的归档功能。归档功能最好还具有定期删除已归档数据,以释放存储空间的功能。
电子会计资料归档过程中的有关要求可参照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18894-2002);元数据项的要求参见档案行业标准《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46—2009);归档时电子会计资料的封装格式可参见档案行业标准《基于XML的电子文件封装规范》(DA/T48-2009)。为使归档后的电子会计档案长期可读,电子会计资料归档时的存储格式应选择有利于长期保存的格式,具体要求可参见档案行业标准《版式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需求》(DA/T47-2009)。
企业在购买、实施会计软件时,应充分听取本企业档案部门对于电子会计资料的归档范围、元数据项、归档后的存储位置、归档储存格式等方面的意见,使电子会计资料能够顺利归档。
9.会计软件应当记录生成用户操作日志,确保日志的安全、完整。
用户操作日志是信息化带来的重要环境变量,也是工作规范制定中的重要考虑因素。在提高会计工作便利性、效率性的同时,日志就承担起更多的记录和还原核算过程的责任。
值得供应商关注的是,该条规定的日志功能,不是传统的系统日志概念,而是为会计监督服务的用户操作日志。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要供技术人员使用,而后者直接供会计监督人员使用;前者主要采用技术术语描述,而后者应当采用自然语言以及会计业务术语描述。具体来说,用户操作日志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完整性。会计软件必须能保证日志记录的完整,将所有对会计核算结果可能形成影响的用户操作记录下来,包括对核算结果有直接影响的数据录入、修改、插入、删除,对核算工作所依赖的基础数据(如会计科目表、银行账户信息、辅助核算项目信息、人员信息)的维护。
二是安全性。会计软件应当采取技术手段,保证用户操作日志中的任何信息不被用户以任何手段修改和删除。
三是可查询性。用户操作日志必须提供对各类操作的查询,以便会计监督人员筛选出想要的信息。否则,庞大的记录数据就是信息垃圾,没有实用价值。查询应当可以按照操作人员姓名或者用户名、操作的时间范围、操作内容等各种条件分别或者组合进行。这里的操作,是业务层面的概念,例如,记账凭证的录入、修改,记账会计期间的打开、关闭,会计科目的增加,尚未记账凭证的删除,对凭证审核的取消等等。
日志功能应当记录具体操作内容、操作人以及精确到分秒的操作时间。对于不同的操作,需要记录的操作内容是不一样的。例如,对于科目的增加,系统应当记录增加的科目名称、代码以及属性。对于记账凭证的修改,应当记录修改的项目以及修改前后的内容。对于已结账期间的重新开启,应当记录开启期间的起止日期。
供应商应当在详细梳理会计软件功能菜单基础上,以会计监督需求为导向,逐项确定应当进行日志记录的用户操作种类和相应操作内容,设计开发完善的日志功能。
10.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会计软件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上保证客户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对于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客户会计资料泄露、毁损的,客户可以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11.客户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使用会计软件生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归客户所有。软件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供客户导出电子会计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客户导出电子会计资料的请求。
12.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会计软件的供应商,应当做好本厂商不能维持服务情况下,保障企业电子会计资料安全以及企业会计工作持续进行的预案。
“会计软件云”是依托于高速互联网的一种全新会计软件服务和使用模式。它是指会计软件未安装在企业本地,而是运行于供应商的远端服务器,用户通过互联网使用软件,会计资料也存储在远端服务器中。其本质是会计软件和服务器资源的租用。目前,主流供应商都看好这一服务发展前景,推出了自己的会计软件云服务,其中一些是免费服务。
工作规范对“会计软件云”这一新兴的会计软件服务业态进行专门的规范,主要是考虑到会计软件云服务的特殊性:一是免费服务情况下,用户企业可能忽略自身权利的保护;二是会计资料存储在远端,用户企业只具有访问能力而不具有控制能力,可能因权属关系不明而产生纠纷;三是作为企业内部职能的会计核算,其运行依赖于外部企业(供应商)的正常运营,存在着用户企业不能掌控的风险因素;四是大量用户企业的会计核算和数据存储集中于供应商的服务器上,业务异常的风险高度聚集。
会计工作不仅是企业管理活动,由此形成的会计资料也不仅是企业财产。会计工作还是国家经济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企业会计资料也是政府对企业监管的重要依据。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服务模式不应妨碍国家经济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会计软件云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明确。正是出于这一考虑,工作规范从保护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企业会计工作持续进行的角度出发,明确了云服务供应商的相关责任。其中:
规定供应商应当从技术上确保客户会计资料的安全和完整,这一责任不以客户是否支付服务费为前提。对于自身原因(技术上的原因以及技术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客户会计资料泄露、毁损,由客户决定是否追究供应商责任。当然,因客户原因(例如密码管理不善)造成的会计资料损失,供应商不承担责任。
明确了云服务形成的会计资料所有权归客户,并要求供应商确保客户会计资料的正常导出。这一方面是落实单位会计责任的需要——如果客户对自己的会计资料没有所有权,就会出现会计责任不清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是保证企业会计工作持续进行的需要——客户从一种云服务切换到本地会计软件或者另一供应商的云服务时,就需要进行数据迁移。因此,云会计软件也应当与传统会计软件一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接口,供客户导出会计资料,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例如,在用户不再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下,该用户也应能通过账户登录服务并导出全部会计资料。
要求供应商对云服务中断的情况做好预案。由于商业的、管理的、技术的或者不可抗力等风险,会计软件云服务存在着中断的可能,如供应商解散清算、服务器遭受攻击瘫痪等。这种情况下,可能有大量企业的会计资料安全受到威胁,会计工作的持续运行受到影响。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工作规范要求供应商提前做好预案,保障用户会计资料安全和会计工作持续。同时,供应商还要以适当方式将预案内容告知客户,作为客户与供应商的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13.软件供应商应当努力提高会计软件相关服务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解决用户使用中的故障问题。
该条第一款对供应商的服务提出一般性要求。会计软件不同于普通零售软件,它影响着企业的正常运营。供应商提供的也不仅仅是软件,服务是保障软件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软件的使用效果。服务质量成为客户选择会计软件越来越重要的考虑因素,也是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二款的规定,是对第六条规定的呼应,进一步明确供应商的责任。会计软件升级,如果是对功能的进一步完善,提高使用便利性等,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但如果是对影响客户按照会计准则制度核算的问题的修正,则不应收取费用。这样规定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出现问题的过错在于供应商;二是保障企业对会计准则制度的执行。
14.鼓励软件供应商采用呼叫中心、在线客服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实时技术支持。
这是引导软件供应商提高服务即时性。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带来会计软件功能的完善以及性能的提高,也为会计软件相关服务水平的提升、服务模式的创新提供了可能。供应商在关注新技术对软件影响、改进软件的同时,也可以思考新技术在改善服务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例如,现在一些即时通讯软件中集成了远程桌面功能,使得远程控制已经成为大众化工具,不再需要专门的客户端软件。这为技术支持人员解决客户疑难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渠道。
15.软件供应商应当就如何通过会计软件开展会计监督工作,提供专门教程和相关资料。
适应信息化环境,会计监督工作越来越多地直接通过会计软件查询资料、发现线索、分析问题。但是,市面上林林总总的会计软件,不同的功能设计和界面风格也确实给监督人员带来挑战。监督人员无法熟练使用会计软件,只能要求企业提供纸面会计资料满足监督需要,给企业造成负担。
因此,软件供应商提供通过软件开展会计监督的专门教程或者手册等资料,为会计监督工作提供便利,也就减轻了客户企业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消除会计监督人员对软件功能的误解,提升会计软件的形象。
供应商编写会计监督相关教程、手册等资料,要注意专门性要求。对于会计监督相关操作的说明,一般软件用户手册等资料中都有,但关键在于这些内容并没有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定制,而是要在大量内容中寻找,这对于监督人员来说是几乎不可能的。因此,专门教程和相关资料就是要把监督人员可能用到的操作说明单独组织起来,要突出重点,根据使用频率排序,要有实用性、操作性,简洁明了,直接指明相关功能的菜单路径,使监督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就能上手操作。
建议供应商就会计监督需求进行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编制相关材料。专门教程和相关资料应当连同会计软件的其它手册资料一并提供给客户,以备会计监督人员查阅。同时,鼓励供应商直接为客户集中的地区、行业或者领域的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培训服务,进一步提高监督人员利用软件开展监督的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
总之,对会计软件功能和相关服务的规范,既是满足会计监督的需要,也是保障企业会计工作正常运行的需要。只有这两个目的达到了,企业会计信息化才能摆脱阻碍,不断发展,会计软件服务行业才能展示勃勃生机,蓬勃向上。
财政部在印发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2013〕20号)中,明确了工作规范的衔接过渡办法:“工作规范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会计软件不符合工作规范要求的,应当自工作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进行升级完善,达到要求。” 也就是说,对于2014年1月6日前购买或者企业自行开发上线的会计软件,可以有3年过渡期。而在此日期之后购买或者开发上线的软件,应当满足工作规范要求,没有过渡期。自2017年1月6日起,所有软件都应当满足工作规范要求。
二、企业会计信息化的工作规范
电算化时代,信息技术是工具,是会计人员手脑功能的延伸。会计人员的思维、方法、流程、手段也就成为会计软件摆脱不了的框框。因此,电算化就是手工核算的模拟,其过程对每个企业来说都是基本相同的。过去发布的会计电算化相关文件正是基于这一理念而制定,更多地反映了对电算化核算过程的规范,统一性、强制性要求多。
信息化不同于电算化。信息化时代,信息技术不仅是工具,更是企业经营管理的环境,是企业组织会计工作应当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而每个企业面临的环境因素是不同的,信息技术和其他环境因素相互影响和适应,共同决定着不同的会计方法、流程、组织结构,以及会计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关系。因此,过去的一些政策理念和方法已经不适应,甚至阻碍了会计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顺应了信息化时代的要求,摆脱了“模拟手工”的电算化思维,在很多方面突破了过去规定和现行做法。同时,工作规范把会计信息化放在企业整体经营管理环境中,重视会计与其他业务活动的有机联系,强调会计信息化带来的工作流程和模式的革新,以及信息化与制度环境的互动。对于企业如何充分合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工作规范以引导、启发为主,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工作内容和进度。
从规范到引导,体现了信息化地位作用的演进,更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管理”的要求。
(一)会计信息化建设
1.企业应当充分重视会计信息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人才培养,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在本企业的应用。
2.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根据发展目标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建设内容,避免投资浪费。
3.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注重信息系统与经营环境的契合。
4.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注重整体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编码规则和系统参数,实现各系统的有机整合,消除信息孤岛。
5.企业配备会计软件,应当根据自身技术力量以及业务需求,考虑软件功能、安全性、稳定性、响应速度、可扩展性等要求,合理选择购买、定制开发、购买与开发相结合等会计软件配备方式。
6.企业通过委托外部单位开发、购买等方式配备会计软件,应当在有关合同中约定操作培训、软件升级、故障解决等服务事项,以及软件供应商对企业信息安全的责任。
7.企业应当促进会计信息系统与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体化,通过业务的处理直接驱动会计记账,减少人工操作,提高业务数据与会计数据的一致性,实现企业内部信息资源共享。
8.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本企业信息系统与银行、供应商、客户等外部单位信息系统的互联,实现外部交易信息的集中自动处理。
9.企业进行会计信息系统前端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安排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专门机构或者岗位参与,充分考虑会计信息系统的数据需求。
10.企业应当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加强对会计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维护全过程的控制。
11.处于会计核算信息化阶段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逐步实现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预算控制、成本管理等财务管理信息化;处于财务管理信息化阶段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逐步实现财务分析、全面预算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考核等决策支持信息化。
(二)信息化条件下的会计资料管理
1.对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且具有明晰审核规则的会计凭证,可以将审核规则嵌入会计软件,由计算机自动审核。未经自动审核的会计凭证,应当先经人工审核再进行后续处理。
2.分公司、子公司数量多、分布广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应当探索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会计工作的集中,逐步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
3.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境外投资者指定的会计软件或者跨国企业集团统一部署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会计软件和服务的规范的要求。
4.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数据服务器的部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企业会计资料中对经济业务事项的描述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对照。
6.企业应当建立电子会计资料备份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
电子资料相对纸面资料有更多的灭失风险因素。在会计资料打印输出的情况下,纸面资料与电子资料实际形成相互备份关系。而一旦不打印了,则对于电子资料的备份要求就应当增强。
备份的方法手段很多,包括异地热备份、磁盘阵列、刻制光盘等。
需要指出的是,该项提出的“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对企业的要求是比较高的。例如,要防止人为破坏,需要建立对会计资料存储设备的物理保护措施,防止无关人员对设备的接触,小微企业要实行会计资料的无纸化管理,可以采用大型会计软件厂商提供的会计软件云服务,以满足上述要求。大型会计软件厂商具有较强的实力和规模优势,一般具备完善的数据库备份体系。具备一定规模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也可能具备上述条件。
7.企业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电子会计资料;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其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
8.企业内部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辅助性会计资料,如果同时满足所记载的事项属于本企业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由企业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且可查询和输出、企业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及完善的索引体系等这些条件,可以不输出纸面资料。
这里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而辅助性会计资料则含义宽泛,包括固定资产卡片、项目辅助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各种会计资料。
9.企业获得的需要外部单位或者个人证明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如果同时满足会计资料附有可靠的电子签名且电子签名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第三方认证、所记载的事项属于本企业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可及时在企业信息系统中查询和输出、企业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及完善的索引体系等这些条件,可以不输出纸面资料。
外部获取会计资料是指所记载内容需要企业外部人员或者机构认可的会计资料。这类资料的范围比较广,主要是原始凭证,如发票、银行回单等。此外,还包括银行对账单、购销合同等其他外部获取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外部获取资料不等于外部制作的资料,一份会计资料由本企业制作,但经过了外部认可,也属于这里所说的外部获取会计资料。例如,产品订购单,一般来说其格式和项目是由本企业设计,但如果需要客户的签章确认,就属于外部获取会计资料。
10.企业会计资料的归档管理,遵循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11.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财政部报送XBRL财务报告。
三、会计信息化的监督管理
1.企业使用会计软件不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相关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2.财政部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用户企业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遵循《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规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
3.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不符合《规范》的,财政部可以约谈该供应商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由财政部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